2005年5月30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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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从天而降5岁男童毁容
周跚

  5岁男孩张某在楼下玩耍时,被高空不明来源的硫酸瓶中的硫酸毁容,张某的父母在索赔未果后,将一至六层的住户及该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5月26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王玉平等六住户因不能证明无过错,和该小区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20万元。
    2003年8月27日下午,张某在三门峡黄金冶炼厂家属区29号楼(共6层)东侧玩耍,当他走到绿化带内的石榴树下摘石榴时,被一高处不明来源的玻璃瓶中的硫酸烧伤脸部,烧伤面积达16%(三度)。张某的家人在要求29号楼一至六层住户及该家属区物业管理部门黄金实业公司赔偿未果后,遂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被硫酸烧伤,在不能确定硫酸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情况下,一至六层住户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黄金实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部门也应承担管理疏忽的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